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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婚古制与梅山性禁忌及3P性俗

来源: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撰稿:贺显群时间:2017-06-19点击:

  人类社会曾经有过一个乱婚时代,很多民族的文字、传说、风俗体现了这一时代留下的痕迹。
 
  一.汉文字对乱婚时代的反映
 
  汉语中的伦、序、标等汉字,就是群婚时代在汉语言文字中留下的残痕.
  伦:
  伦字从人从轮字省形,字音通轮字,其本初语意指轮流行人事。
  序:
  周礼、仪礼序字注多释为“次弟是也”。金石桥人把入叫做xù,发 
  音同序,是代表性交的入字之变音,原始语意为入的先后。
  标:
  字形从木从示,字音为代表女性生殖器之俗称的屄之转音,其本初语意为以树枝制作的,与屄相关之记号。这是人类性行为模式从多偶制向对偶制过渡这个时代留下的痕迹。嘉庆《平乐府志·瑶壮》卷33 载:“意相得,则男女伊呜跳跃,负所爱而去。奔入岩洞,插柳避人,遂为夫妇”。插柳避人,即标字字意之原始形态。
 
  二.古老传说对乱婚时代的反映
  伏曦兄妹成婚,盘瓠后人兄弟姐妹自行婚配的故事,是群婚时代在华夏创世传说中留下的痕迹。
 
  三.远古或近现代方俗中的乱婚制痕迹
 
  1.远古社稷祭祀风俗
  周公时代,野合乱婚曾经曾成为政府行为:每年的阳春三月,定为祭祀社稷的日子,青年男女自由交往,“奔淫不禁”。如果不遵守这样的命令,还会受到处罚。像当时的齐国,远离京畿,风俗就更加原始。当祭祀社稷神的节日“州闾之会”来临,人们就像雅典、罗马人过狂欢节一样,歌舞喧天,男女相属,极其放浪自由。《史记·滑稽列传》中就记载着当时的情景:齐国州闾之会,男女杂坐,有的眉目传情、有的暗送信物、有的……各自找各自中意的人,或骂俏或打情……
      
  2.中国南方民族女性的婚前性自由
 
  放寮与放荡节即乱婚节 
  海南黎族妇女在社会上就有很高地位,享受许多自由。在寮房中自由自在地“放寮”,就是一种婚前性自由,中原地区的汉族妇女,是没有这种自由的。
  海南黎族与台湾高山族一样,过去住在船形屋里。船形屋旁边盖一间独立的小屋,少女从十四五岁就单独住在里面。寮房是专门谈情说爱的地方。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就可以自由地留宿和性交。性交对象多而不固定,直到婚后建立家庭时才相对稳定。这种在寮房内的放任,就被称为放寮。
与寮房相同或相似的还有“公房”,南方许多少数民族的少女都是在公房中幽会情人、巫山云雨的。这种神秘欢乐的小屋,哈尼族称“尤拉”,怒族称“吴尧”,景颇族称“王治”,摩梭人称“花楼”,珞巴族称“雅胜”,黎族自称寮房为“布隆闺”。
  与放寮相关联的习俗有放荡节日,又称乱婚节日,即在每年规定的几天内可以放纵性关系,不必顾及平常的礼法限制。过去,这种节日在我国南方地区各民族中比较突出,如广东连南县瑶族的“做浪”节,海南岛也有这样的“放纵三天”的节日。云南彝族他鲁人每年有二十天去东山采火草,可以自由放纵。回村后由头人敲锣喊道“从今天起不能乱来了,照老样子过日子”。
  人类学家认为,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很放荡的习俗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愚昧落后,它有调节性生活与生育的重要社会功能。例如可以消解性压抑,克服性冷淡。又如婚前性自由可以降低生育率,使人口处于自然调节状态中。 
 
  不落夫家婚俗 
  中国南方少数民族还有一种不落夫家的婚俗。不落夫家指新娘婚后三天即回娘家长住的习俗。在娘家她仍然过少女的生活,可以参加放寮、狂欢节一类的活动,享受着性自由。直到生了孩子,她才真正到男方家里去住。如果迟迟不生孩子,她在娘家可能会生活五六年甚至上十年。不落夫家的女子能够享受少女婚前性自由,所以,她生的孩子也许并不是她丈夫的。古代有些民族有杀死长子的习俗 ,这一习俗与不落夫家有关,因为长子往往血统不纯。
  以前在南方民族中,青年男女婚前社交活动很多,性自由是普遍存在的,几乎每一个民族都有此项自由。其活动内容主要就是对歌择偶、恋爱、以至发生性关系。
 
  在这些婚前社交活动中,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光绪《镇安府志 风俗》卷8 :“其父兄有允订丝罗者,亦有私践桑中约者,颇伤风教”。清人赵翼在他著名的《曕曝杂记》也记载了此种情形:“若两情相悦,歌毕则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购物以定情,订期相会。甚有酒后即潜入山洞中相昵者。其视田间草露之事,不过如内地人看戏赌钱之类,非异事也”。其父兄家族对此类事亦不甚看重,清·严如煜《苗疆风俗考》载:苗族“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与严如煜同时代的清人吴高增在《乾州小志》中,也记下同样的风俗:“处子犯奸不禁,悦其欢爱有加”。嘉庆《平乐府志·瑶壮》卷33 载:“意相得,则男女伊呜跳跃,负所爱而去。奔入岩洞,插柳避人,遂为夫妇”。清人张庆长《黎岐纪闻》所记的海南黎族风俗,也大体相类:“黎女多外出野合,其父母亦不禁”。大体上,在婚前社交活动中的这种性自由,普遍存在于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习以为常。
 
  当代民族资料也有很多记录:“当子女长到一定年龄后,父母即与子女分室居住,男孩与女孩也都各自分开,个人住屋虽小(有的只放下—张床),但总要设法使子女独自居住,以便于子女参加“游方”活动。分室而居的年龄,要视居住条件情况而定,但一般到十二、三岁时多已分开居住。”虽然南方民族大多早已进入父系社会阶段,但人们对女子的这种婚前社交自由和性行为,多持赞赏态度。“(白裤瑶)也有女方带男方到家中同宿的。父母认为这是女儿有本事,毫不干预;反而没有男子来与女儿同宿,会被乡邻瞧不起。若男女双方感情好,从此后,黄昏来临男方就到女方家走访,次日黎明又返回本家。如果感情破裂,一方提出分手,就不再来往,双方断绝关系后,各不相干,另寻新欢。”黎族“解放前当地男女之间在婚前,确切地说,是在正式组成家庭以前,性关系比较随便,一般到了十四、五岁便开始和异性相串(放寮),人们把它看成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父母从不干预,听之任之”。
很多民族,还专门建造竹楼木屋,为青年男女此类活动提供方便,如清人贝清荞《苗俗记》所载:“女子十三四,构竹楼野外处之,苗童聚歌其上,情稔则合.黑苗谓之马郎房,僚人谓之麻栏,壮人谓之杆栏”。“马郎房”和“马郎妇”并非苗瑶先民特有的风俗 ,而曾经是全球各种族原始先民“同夫共妻”阶段的共同现象。
 
  《黔记》中记载八寨黑苗“性犷悍,女子以色布镶衣,胸前锦绣一方护之,谓之遮肚,各寨野外均造一房,名曰马郎房。未婚之女,晚来相聚,其所欢悦者,以牛酒致聘。出嫁三日,即归母家,或一年半载。外氏向婿索头前,倘婿无力措办,则将女改适。有婿女皆死者,向其子索之,名曰鬼头钱”。
 
  苗族“椎牛”风俗中的群婚重演:“椎牛”风俗发端于父系社会初期。它以崇苗祖祭苗魂为主要目的。请的先师是苗巫,以群体“独乐”(跳鼓)为娱神手段。按习俗,主家必邀请一群漂亮的苗女,舅辈亲一方必请一批英俊的苗男,汇聚鼓场,歌舞娱神,并重演当年群婚习俗。“男女各有赠馈,甚至乘夜偕赴林间,为桑中濮上之行亦不较”。
 
  3.隆回花瑶风俗中的乱婚制遗痕
 
  瑶族有旧俗:未婚女人可以是所有男人追逐的目标。男人在野外看见未婚女人(其服饰有标志),如果有意就会向女人靠近。女人见男人靠近,就会拚命奔跑。于是双方在山野之间展开激烈追逐。
  女人觉得跑不脱了,就朝天躺下,掀起衣襟,罩住脸面,任男人施为。完事后,男人必需转身离开,不得反脸回顾。如有反顾,则会被女方家族以畲刀砍头。金石桥有俗话叫畲刀掩咯(方音为“虾刀烟咯”),出源于瑶俗。这个性追逐风俗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古人的性行为以有利部落或集团的整体生存为第一目标。有生存危机感的族群,都有鼓励做爱的习俗。据说俄罗斯就采取周末放A片的方式刺激民众做爱以鼓励生育。瑶人居于山野,野合成为其性风俗中的一个主要特征:瑶装色彩斑斓,光彩夺目,无非是为了吸引异性。着裙装不着裤装更是一种便于交合“接种”的设计。瑶裙厚实,以原始的老粗布为基料,本身就是一套移动铺盖,有利于随时随地作业。瑶山上的苞谷地,树林,岩石,都可能是瑶人的婚床。我有一瑶区熟人说了这么一桩事:有年冬天,十多个女人踩大雪下坡,全部滑倒,四脚朝天,下身全部暴露,被一踩雪上坡的汉族男人看到,大家哈哈一笑了之。为什么要展开追逐?因为追逐是检验逃生能力的最好方式。瑶本为猺,其字音与鸟字之方音相通,表示这个人群奔走如飞,以善于逃生为特征。
  未婚女人可以是所有男人追逐的目标,在阳国胜写瑶区小沙江猎俗中有这种反映:遇“三庚日”行猎还有这样的行规:猎人在山上行猎时单独遇到不相识的女子可以随便非礼(相识者绝对不行),女方不得反抗,女方的家人知道了也不得计较。因此这一天当地的女人特别是尚未出嫁的姑娘是不会上山的;不过也出现过有些秀色可餐的女孩记错时间或走错了路的情况。尽管这种机会是很少的、可遇不可求的,但多数猎人到了这一天还是摩拳擦掌,精神振奋。
  除此以外,瑶族人轮流顿臀的“打蹈”风俗,女人轮流墩坐男人大腿,那个应当是对乱婚时代的一种象征性再现。
 
 
  4.乱婚古制在近现代梅山汉族性禁忌中体现为一种3P性俗
 
  性禁忌是性崇拜的反面表现。性崇拜与性禁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凡有性崇拜的表现必然有性禁忌的表现。 
  梅山人信奉梅山神,形成了梅山教。梅山教是一种非常原始而古老的民俗教,属自然宗教,早在人类社会的原始阶段一一母系社会就已形成。因此,最初的梅山神是女神,最先表现为女阴崇拜。至今,梅山地区的巫师庆“梅山”时,必须用草编织一个女阴作为祀主,恭迎礼拜,歌舞并奏,表现了极度的虔诚与敬畏。 
  随着社会的发展,母系社会由父系社会所替代,梅山女神变成了梅山男神,并且由性神变成了猎神。这其中经历了非常漫长的历史演变。即使如此,附着在梅山教身上浓厚的性文化色彩仍然没有褪去,有时甚至表现得更为深烈,可谓永远地不失根本,无时不在表现梅山人对昔日的美好回忆与眼前现实的热切眷顾。这种回忆与眷顾都倾注在性的意念上,表现为浓重的性意识活动。 
  原始初民蒙昧未化,对自然规律愚昧无知,面对复杂纷繁的自然现象无法理解,只好将其归结为神力所致。他们在强大的神力面前,只有屈从敬畏,加以崇拜,因而出现了诸多的自然崇拜,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形成多种的自然宗教信仰。 
  人类自身也是自然的产物,原始初民同样不能了解自身的本质含义。他们认为是神的差遣主使,才来到世上,因而一切行为和举动都不能违背神的旨意,更不能触怒神灵。特别是不能理解自身的性行为与生殖现象,只好认定是生殖神的功能,由此产生了性崇拜。这种崇拜心理源于神秘的敬畏心理,因而又产生了诸多性禁忌。 
  梅山人对性禁忌五花八门,其中真理与谬误并存,科学与迷信同在,汇成了一整套特异的民俗,一直绵延至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社会风气,乃至农业生产、渔猎活动。 
  本来梅山人的生活区域比较偏僻闭塞,他们在漫长悠远而艰难曲折的社会生活与生产劳动中,浓厚的性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沉淀,形成深厚的性文化层,因而其性禁忌的层面也就显得格外宽广而厚重,具有强烈的民族与宗教色彩。
 
  梅山人的性禁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生活上的性禁忌 
  “宁可停棺,不可留双”。夫妻同居只能在自家房内,不可于别人家里过性生活。平时男女双方不能在别人家里同宿过夜,必须分开居住,否则主家要遭殃。即使是自家的女儿女婿也不能在岳家同居,只能女儿与母亲或姐妹同宿,女婿与岳父或是妻弟搭铺。因此,男女新婚回门时,一般不在岳家过夜,如果路程远,当天不能回去的,新婚夫妇也必须分居。不然的话,来年不吉,会死人倒屋的,故有“宁可停棺,不可留双”的告诫。 
  逢年过节,梅山地区的老百姓有蒸糯米饭打糍粑的习惯。如果糯米刚上甑,是不许四眼人(孕妇)冲撞的。万一由于不知情而冲撞上了,要罚以烧火,否则糯饭蒸不熟,糍粑打不成。 
  梅山地区山地多,盛产杂粮。生活中常将杂粮磨粉作成粑粑而食。平时蒸粑粑如果刚上锅,有妇人撞进火房,便认为是踩住气了,不上气粑粑便蒸不熟。这时主家就直言相告是在蒸粑粑刚好上的锅,妇人便知趣地往灶口烘上一把火,轻轻地走开。 
  楼廊过道处,不许晾晒女人的裤子,男人(包括男性儿童)不能从裤子下面走过,否则要悖时倒运。平时有妇人或女孩爬上树去采摘花叶果实时,过路的男人不能从其胯下走过,否则被人认为是被打了矮巴死,大人会晦气,小孩会长不高。如果是楼房则没有关系,有楼板隔了一层天,消去了直接的影响,因此,楼上住女孩和妇人,楼下照样可以住男人。 
  没有满月的婴儿不许四眼人抱,抱了小孩便不好带。要是小孩经常屙带青色的疤疤,便认为是四眼人抱了的缘故,散了精气走了胎,必须请娘娘婆(女巫)来为其收精淘胎,才可解除邪障。   
  接亲时,新娘下轿,四眼人不许前去看热闹,否则被认为是撞了煞,会给新婚夫妻降下灾祸。
 
  十二月杀年猪,不许四眼人去看,否则,认为猪血不会凝结,不吉利,来年会退财的。万一有四眼人前去看了,就要把猪血盆放在男人睡的床底下,猪血才会凝结。 
  母猪下崽后,更忌“四眼人”前去侵扰。这时,主家要在猪栏的上方挂上一串纸钱,提醒孕妇及其丈夫不要来看,免生事端。
 
  男女室合、野合(性交)是千万不可被人撞见的。如果有人撞见了这类事,认为要晦气倒楣,甚至生命有虞,不死也要脱层皮,是最大的不吉利,造成极大惶恐不安,必须通过洗身来消除灾孽。所谓洗身,即男撞要与被撞的女方发生一次性关系,女撞要与被撞的男方发生一次性关系。洗身后即可万事大吉。有的地方则由被撞见的女方亲手做一双布鞋或男方用一节衣布送给撞见的人,亦可免除灾孽。如果不洗身,又不送新鞋衣布,双方便要闹出纠纷,甚至成仇。这种3P性俗,是一种小范围的乱婚形式,在上世纪早期还被梅山汉人奉行。
 
  女人的生殖器是不能看的,如果有人偷看了,眼睛要生“挑眼”(医学上叫麦粒肿)。发现有人眼睛长了“挑眼”,便被认为是观阴所致,叫人很不好意思。
 
  敬神上供,不许女人参加,指阴气冲撞了神灵,惹起神灵的怪罪而降下灾祸。“打禾忙忙,××歇凉”。收获季节,男女禁止性交,以免影响收成。这里面包含着男子因收获劳动强度大,消耗体力过甚,如果再过性生活,会影响健康。
 
  男子远途归来,当晚不能与妻子同房。过去交通不便,多为步行,体力消耗大,往往神竭气尽,如果再行房事,势必雪上加霜,危及生命,故有“远方归屋,当晚独宿”的谣谚示禁。
 
  性禁忌是从反面表现性的潜在伟力,性的力度特别表现在生殖现象上。原始初民不理解自身的性行为与生殖现象,不知是一种什么样的魔力能使自己在性交过程中如此心身俱醉,也不知是一种什么样的魔力能使妇女怀孕,并使婴儿从母腹中钻出来。既然是一种魔力,很自然地就由此而产生了一种神秘感。
 
  最原始的性崇拜就是对女阴的崇拜。梅山地区至今保存着诸多对女性女阴的敬畏习俗,深重地影响着他们的日常生活,反映了这些习俗的原始与古老,完全是古代性崇拜的遗存,具有深层的文化蕴涵。现代人以为这些习俗是男性对女性的偏见歧视,是重男轻女意识的表现。我以为不能这样看,相反,它是对女性的敬畏,其中深含着女性性力壮伟的赞颂。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不少人认为女阴有压邪、克敌的作用,而且这一观念一直保留到1 8、19世纪的清代。他们认为符咒可以御枪炮,而女阴可以破符咒,又可御枪炮。梅山人在日常生活中保存着那么多性禁忌,是对妇女的一种特殊的尊重,丝毫没有轻侮蔑辱的意思。
 
  (2)劳动生产上的性禁忌 
  梅山人尚武好猎。梅山地区多山,山上多野兽,经常出山毁坏庄稼伤人。为了保护耕种果实及人身安全,梅山人以村寨为基础组织狩猎队伍,围山打猎。每次出发前,要请坛神封山,举行祭祀。容山者,即主祭坛神的巫师与猎手在整个围猎过程中均要沐浴净身,与妻子分居。免得遭秽败事。如果有违禁败事的,必受惩罚。在远古社会违禁者要处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才逐步减轻,改由罚款直至开除坛籍贯,收缴猎具。这种性禁忌无非是为了保存体力,以致围猎奏效。 
  烧窑(烧制瓦、陶器)不许女人上窑场,更不许妇女参与烧窑事务,诸如烧窑火等。否则会冲撞了窑神而致窑洞崩塌,造成损失。 
  挖窖(红薯窖)女人是不许参与的,就是平时下窖取红薯也只能是由男人承担。如果女性挖窖下窖会让阴气冲撞了土地神而造成窖塌死人事件。 
  筑屋上梁不许妇人参加。梅山地区还有所谓“沙子筑不得墙,女人上不得梁”的谣谚。女人上梁一为阴气所冲,宇宅不旺,二为体力不济,当场坏事,是大不吉利的。 
  犁田挖土不要妇女参加,认为女子犁田泥不发胚,打不开犁路,女子挖土苗不发根作物难于生长,都是由于女人阴气重,冲撞土地神所致。收割季节,也不要妇女从事田间劳作,认为“女子扮禾,谷粒不脱;女子挑谷,谷出芽蛀。”于是出现了梅山地区的男女劳动分工:“犁田扮禾郎与夫,送茶、送饭妇与姑”,形成明显的男女有别。 
  “男子不绩麻,女子不垒坝。”认为妇女参与修塘垒坝,会触怒水神,蓄不起水,故不许参与。 
  如此等等的禁忌皆因“性”,这些性禁忌除了对性的敬畏之外,也是考虑到男女不同的生理特点而提出的。由于男子生理发育上体格较女子雄健,在性行为方面有主动性与进攻性。因此,群体对个体的性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免得因性交而丧失精力与体力,造成劳动生产上的事故。在重大的生产活动前的准备阶段与整个活动过程中禁止一切男女之间的性交,而这种禁止如果不是通过宗教信仰借助神力是难以办到的,如是便提出种种禁忌。不过,这些性禁忌的具体做法,远古时代与后来就大相径庭了。
 
  (3)生理、伦理上的性禁忌月经禁忌。 
  梅山人对妇女的“月经”怀有天然的恐惧心理,认为“闯红”是极不吉利的。新婚如果碰上女方正好来月经被认为不吉利,要遭灾临祸,有所谓“骑马下堂,家破人亡”之说。梅山入还认为“月经”可致疾病,平时由于不知情而“闯红”,男方会得“月痨”,这种病一经染上,如不及时治疗,会全身枯瘦而死。据说,这种“月痨”不是一般的医生能够治疗的,只有少数人有秘方可治,充满了神秘感。这种神秘感也源于敬畏心理,是一种宗教信仰的慑服。
 
  梅山人认为血就是生命。在生命诞生时有血,在生命死亡时也经常有血,因此血被视为赋予活力或再生的物质,具有压鬼与驱邪的法力,在很多宗教仪式及对死者、神明的祭典里被广泛地使用着,显示了血的威力。梅山初民只知道经血也是一种血,但它又与自知的“血的律则”不同,流失经血不会死亡,甚至不会痛,也不会变衰弱;它的出现没有什么可见到的原因,也不象一般血在一定时间内就止血,而要持续好几天;男人和孩子都没有经血,而只有女人,而且通常是年轻和中年妇女才有,并呈周期性地出现。这使初民大惑不解,于是便产生了畏惧心理。基于这种心理,初民们对经期的妇女特别小心,采取了把她们隔离起来的“安全”做法以对抗未知的事物。在这期间不能接触其他人,自然也不能与之性交,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犯了大忌,触犯了神明,会招来灾祸。
 
  妇女生产的月子房生人不能人内,否则大为不吉。他们认为月子房是房神对产妇与婴儿特别加以保护的地方,而房神为祖先英灵所化,具有严格的家属性,完全是一种“性”的血缘的连接,具有极为强烈的排他性。如果违犯了这一禁忌,便会触怒房神,引起产妇与婴儿的意外事端。
 
  妇女生产只能在自己家里,不能在别人家、亲戚家、娘家生小孩,否则要“谢地”。“谢地”是一种祭祀仪式,主要是祭祀土地神。按照梅山教的解释,因为外地人来此地生产,引起了生育神对土地神侵扰,制造了神界纠纷,必须由巫师从中调解,通过巫师好言相劝,正言相告,恶言相对,再加上丰厚的祭品,借以沟通心灵,达到相安无事的目的。这种仪式俗称“庆地主”。祭祀仪式一般都很隆重,三牲九礼,香火蜡烛,纸钱纸码,一应俱全,再加上巫师的酣歌醉舞,将祭祀活动搬弄得热热闹闹,甚得神心(人心)的满足,既驱邪又纳福。
 
  乱伦禁忌,这几乎是全人类的性禁忌。梅山地区尽管男女性关系比较宽松,但乱伦却是不允许的。为了禁止乱伦,他们规定了惩罚条款。如果发生了乱伦事件,由族长开“祠堂门”惩罚。族长召集族内贤达,正襟危坐于议事厅上,然后将当事人拖至祠堂,长跪于祖宗牌前,接受严词训斥与判决。轻则打板子,重则沉潭处死。在“乱伦”事件的处理上,有点重女轻男,即对女方责重,对男方责轻。
 
  梅山人的性禁忌归结起来为天忌、地忌、人忌。 
  所谓天忌,指的是日蚀、月蚀、雷电、大风大雨、大雪大雾、大寒大热、虹霓、日月星辰之下。
  所谓地忌,指地震、神祗神庙之地、井灶柩厕之旁、风露之中、灯火之下。
  所谓人忌,疾病新愈、劳倦方息、大醉过饱之余、远归、新浴、大喜、大怒、惊忧悲苦之后,和妇人临产与产后不久。
  性禁忌是社会道德的法规,也包含了不少科学道理。梅山人的性禁忌虽然在道理上有扑朔迷离,但在本质上却是符合社会道德、科学规律要求的。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授权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网站刊发,图片来自网络,编辑曾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