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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来源: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撰稿:侯秋月时间:2013-10-25点击:

(2013年9月25日全体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Shaoyang Interna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强市的号召,在各级各部门的支持下,自愿结成,从事民间文化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致力于“繁荣邵阳文化事业,让世界了解邵阳,让邵阳走向世界”,广泛联系和组织国内外知识界、文化界、科技界、经济界以及民族宗教界知名人士开展互访、交流与合作,举办多边文化活动,增进本市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提高邵阳的知名度,为政府搭建文化交流桥梁,为促进邵阳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和“国际文化名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文管新局的业务指导、邵阳市民政局的组织管理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邵阳市城北路市政协办公大楼前栋二楼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涉及学科研究、新闻出版、电影电视、教育培训、文化旅游、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金融、人文社会、体育卫生、民族宗教等多个领域,交流载体形式多样。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挖掘、推介邵阳本土文化,组织相关学术研讨。
(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交流活动。
(三)组织跨国际、省际、市际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及各类展览。
(四)为文化名人互访、交流、考察、实践提供服务。为邵阳籍在外的文化名人提供与家乡联系的方便。
(五)为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及交流考察平台。
(六)承担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委托的课题研究与协作。
(七)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文化建设当参谋。
(八)积极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为邵阳文化、经济和“国际文化名城”建设增砖添瓦、献策献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成员制度(设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理事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授权的理事会机构发给《理事证》或《常务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协会的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创新性地开展本地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优先获得本协会委托地方承办对外文化交流业务。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理事证》或《常务理事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